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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銀行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111 條
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;並應將公司自有
財產與受託財產,分別記帳,不得流用。
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信託資金借入項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