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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銀行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104 條
信託投資公司收受、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,應與信託
人訂立信託契約,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。
二、財產管理之方法。
三、收益之分配。
四、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。
五、會計報告之送達。
六、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。
七、其他有關協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