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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銀行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102 條
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,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
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,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,得以現金貯存,存
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