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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98 條
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,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: 一、所支付之總金額。 二、前款金額之利息。 三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。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,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