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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92 條
因不可抗力,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,應於障礙中止
後,四日內行之。
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,認為遵守通知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