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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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91 條
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。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,應
負舉證之責。
付郵遞送之通知,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,視為已經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