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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87 條
拒絕承兌證書,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。
拒絕付款證書,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。但執票人允許延期
付款時,應於延期之末日,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