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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84 條
參加付款人,對於承兌人、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,取得執票人之權利。
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。
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,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