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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83 條
參加付款後,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,有拒絕證書者 ,應一併交付之。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對於參加付款人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