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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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76 條
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,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
金額依法提存;其提存費用,由執票人負擔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