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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75 條
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,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,得依付款日行市,以付款地
通用之貨幣支付之。但有特約者,不在此限。
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,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,推定其為付款地
之貨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