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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71 條
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,應自負其責。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,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,不負認定之責。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