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69 條
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,其付款之提示,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。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,有同一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