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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67 條
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,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,計算到期日。
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,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
期限之末日,計算到期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