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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2 條
付款人於承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。
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,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,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
八條所定之金額,直接請求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