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8 條
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。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,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。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,止付通知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