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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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36 條
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,仍得付款。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在此限: 一、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。 二、發行滿一年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