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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95-3 條
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,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
定事項外,並應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。
二、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