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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60 條
保險遇有前條情形,得終止契約,或提議另定保險費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
險費不同意者,其契約即為終止。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,保險
人如有損失,並得請求賠償。
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,仍繼續收受保險費,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
,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,喪失前項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