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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58 條
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,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,除本
法另有規定,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