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49 條
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,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。
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,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