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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47 條
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,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
人或共有人者,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