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44 條
保險契約,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。
利害關係人,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