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本法所稱要保人,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,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
約,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