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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29 條
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但保
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,不在此限。
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但出於
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,不在此限。
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,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。保險人
接獲通知後,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
,主動為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