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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28 條
要保人破產時,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,但破產管理人或
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。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,應
返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