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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24 條
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,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,保險人得請
求償還費用。其已收受之保險費,無須返還。
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,保險人不得請
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。其已收受者,應返還之。
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,或部份終止時,除保險
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,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,應返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