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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 2 條
本法所稱保險人,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,在保險契約成立時,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;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,依其承保之責任,負擔賠償之義 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