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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140 條
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。
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,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。
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,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