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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)
第 131 條
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,負給付保險
金額之責。
前項意外傷害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