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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 13 條
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。 財產保險,包括火災保險、海上保險、陸空保險、責任保險、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。 人身保險,包括人壽保險、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