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 111 條
受益人經指定後,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,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,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。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,非經通知,不得對抗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