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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111 條
受益人經指定後,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,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,仍得以
契約或遺囑處分之。
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,非經通知,不得對抗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