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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107 條
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,除喪葬費用之
給付外,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。
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,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
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。
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