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保險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 103 條
人壽保險之保險人,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