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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菸酒管理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48 條
販賣、運輸、轉讓或意圖販賣、運輸、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、劣酒者,
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
幣二百萬元者,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,最高以新臺
幣二千萬元為限。
前項販賣、運輸、轉讓或意圖販賣、運輸、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、劣酒
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
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販賣、運輸、轉讓或意圖販賣、運輸、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,配合
提供其劣菸、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,得減輕其刑,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
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