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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菸酒管理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 35 條
酒販賣業者,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,明顯標示下列 警示圖文: 一、飲酒勿開車。 二、未滿十八歲者,禁止飲酒。 三、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