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菸酒管理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5 條
酒販賣業者,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,明顯標示下列
警示圖文:
一、飲酒勿開車。
二、未滿十八歲者,禁止飲酒。
三、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