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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菸酒管理法 (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 18 條
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: 一、業者名稱。 二、菸酒營業項目。 三、總機構所在地。 四、負責人姓名。 五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