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 條
已納菸酒稅之菸酒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退還原納菸酒稅︰ 一、運銷國外者。 二、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。 三、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。 四、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。 五、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,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 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,以致物體消滅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