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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預算法 (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)
第 61 條
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,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
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,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
備查;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,遇有賸餘時,除依第六十九條
辦理外,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。但以同年度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