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9 條
預算案之審議,應注重歲出規模、預算餘絀、計畫績效、優先順序,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,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;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,審議時應就機關別、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