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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預算法 (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)
第 43 條
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,排列優先順序,供立法院審議之
參考。
前項規定,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