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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48 條
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,應訂定工作計畫,報請財政部
核定。
前項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計畫緣起。
二、計畫依據。
三、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。
四、計畫目標。
五、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。
六、辦理方式。
七、辦理機關及期間。
八、辦理機關與委託、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。
九、經改良之土地,其處理方式。
十、經費籌措方式。
十一、效益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