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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)
第 38 條
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,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,應先洽經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