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第 7 條
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,依預算程序為之;其收入應解國庫。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,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,而為收益或處 分時,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