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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第 55 條
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,得予標售,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 或標售。 前項標售或拆卸、改裝,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,按其權責核轉 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