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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第 52 條
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,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, 得予讓售。 前項讓售,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