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第 28 條
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。但其收益 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