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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財政收支劃分法 (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)
第 38-1 條
各級政府、立法機關制 (訂)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,有減少收入者,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;需增加財政負擔者,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 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