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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(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4 條
主管人員移交時,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,接收完畢,與 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。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,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,分別行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