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(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4 條
主管人員移交時,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,接收完畢,與
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。
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,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,分別行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