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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(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機關首長移交時,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,與前
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。
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,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,分別行知。